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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对北京有两大利好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财政局获悉,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统一明确为“200万元以上”,这对北京市政府采购提高执法效率、引入充分竞争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财政部近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对此,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落实“较大数额罚款”新规,对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有两大利好。一方面,现行的相关标准主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处罚听证标准为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由于各地各部门规定不同,经常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助办案,影响执法效率。财政部此次规定解决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在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规定“10万元以上”即为较大数额罚款,人社部门为6万元,公积金管理部门为5万元,生态环境部门为3万元,银行业为300万元。财政部此次明确的200万元以上这一“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普遍高于这些部门的标准,这有利于北京市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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